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联盟工作 > 文化志愿服务 > 工作规范 >
文化志愿服务
辽宁省公共、高校图书馆文化志愿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为充分发挥我省公共、高校图书馆文化志愿服务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广泛深入开展,推动文化志愿服务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文化部下发的《文化志愿服务管理办法》、《辽宁省文化厅文化志愿者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内各级公共、高校图书馆及公共图书馆基层服务点开展的文化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原则】公共、高校图书馆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应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遵循自愿、无偿、利他、平等的原则。倡导奉献爱心、传播文化、服务社会、实现自我的服务理念。
第四条【文化志愿服务队(站)】
(一)设立条件。公共、高校图书馆设立文化志愿服务队(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章程和规章制度;
2.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
3.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
4.有文化志愿服务规划;
5.有文化志愿服务信息公布和交流平台。
(二)备案程序。公共、高校图书馆设立文化志愿服务队(站),应报经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标识标牌。文化志愿服务工作中统一使用“辽宁省文化志愿者”标识。
(四)工作内容。文化志愿服务队(站)应结合实际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组织架构,明确负责本队(站)运行管理和开展服务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2.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工作制度;
3.严格服务信息登记,如实记录文化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培训信息、服务信息、绩效考核信息、荣誉表彰信息等;
4.按照供需对接的原则,策划、组织、实施文化志愿服务;
5.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
6.其他与文化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招募】
(一)信息发布。文化志愿服务队(站)应根据需求情况,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有关文化志愿者需求数量、岗位要求等招募信息,接受个人和团体的报名。
(二)资格申请。个人和团体可依据招募信息申请加入文化志愿服务。提出申请时,须填写《辽宁省公共、高校图书馆文化志愿者申请表》,提供个人真实信息。
(三)审核注册。文化志愿服务队(站)应对申请的团体或个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进行面试。面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并颁发文化志愿者服务手册,统一编号。
第六条【培训】文化志愿服务队(站)应定期对文化志愿者开展培训。培训分为基础性培训和专业性培训。基础性培训旨在树立文化志愿者的志愿服务理念,包括强化志愿服务精神、岗位细则、安全教育等;专业性培训旨在提升文化志愿者的服务水平,包括文化志愿服务所需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服务技巧等。
第七条【服务内容】
(一)阅读推广。协助公共、高校图书馆开展新书展示、图书推介、阅读辅导等阅读推广工作。
(二)流动服务。以流动图书馆、流动展览、流动讲座等为主要内容,深入城乡基层开展公益性文化服务。
(三)为特殊群体服务。协助公共图书馆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和生活困难群众等提供公益性文化服务。
(四)参与读者活动。协助公共、高校图书馆做好讲座、展览等读者活动,包括报告、演讲、策划、主持、摄影摄像、微博、微信自媒体运营、文字编辑、报道宣传,以及活动的筹备、现场接待、展览讲解等。
(五)辅导培训。协助公共、高校图书馆根据读者学习需求开展专题教学、作业辅导、技能培训等。
(六)古籍保护。协助公共、高校图书馆做好古籍普查、古籍整理及古籍修复工作。
(七)文献整理与加工。协助公共、高校图书馆做好图书、报刊、声像资料等文献资料的上架、顺架、排架及加工工作。
(八)解答日常咨询。为读者解答图书馆的功能布局、馆藏结构、目录体系、开放时间、数字服务、借阅规定、书目检索等问题。
(九)参考咨询服务。协助公共、高校图书馆解答读者的信息咨询,围绕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重大课题开展咨询服务。
(十)文明巡视。协助公共、高校图书馆维护馆内文明秩序,做好互联网安全监管,保持良好的阅读环境。
(十一)其他与文化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绩效与表彰】文化志愿服务队(站)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文化志愿者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绩效考核。
(一)星级认证制度。志愿服务根据服务时间和质量,实行星级文化志愿者认证制度。志愿服务累计达30小时为“一星志愿者”,累计60小时为“二星志愿者”,累计100小时为“三星志愿者”,累计200小时为“四星志愿者”,累计300小时为“五星志愿者”。
(二)表彰机制。对表现突出、服务时间长等社会公论好的志愿者实行表彰。定期对志愿服务团队和个人予以表彰并积极宣传“星级”文化志愿者典型。
(三)教育职能。各公共、高校图书馆文化志愿服务队(站)可作为在校学生实习基地,为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的学生作出实习鉴定。
第九条【退出机制】文化志愿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愿退出文化志愿服务队(站)。自愿退出的文化志愿者,应提交书面申请,经文化志愿服务队(站)确认同意后,办理退出手续。
文化志愿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文化志愿服务队(站)应为其办理退出手续,并书面通知本人:
1.未遵守文化志愿服务队(站)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队(站)或公共、高校图书馆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背文化志愿服务原则的活动,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4.在文化志愿服务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5.不服从工作安排,无故不参加文化志愿服务达到三次以上的。
第十条【工作流程】文化志愿服务队(站)开展文化志愿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流程:
(一)信息发布。文化志愿服务队(站)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文化志愿服务内容及项目信息。
(二)受理登记。文化志愿服务队(站)应及时受理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的服务申请,做好登记。
(三)服务对接。文化志愿服务队(站)应根据文化志愿服务需求方的申请及时主动与其对接,确定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服务内容、联系电话等情况,并根据需要签订服务协议。
(四)服务提供。文化志愿服务队(站)组织文化志愿者开展文化志愿服务。
(五)服务记录。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文化志愿服务队(站)应及时进行总结,填写《辽宁省公共、高校图书馆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登记表》。
(六)监督评价。文化志愿服务队(站)应通过设立意见箱(簿)、公开监督电话、网上投诉通道、馆长接待日制度、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群众满意度评价,不断提高服务效能。
第十一条【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各级公共、高校图书馆应将文化志愿服务工作纳入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分管的负责人和具体部门。
(二)制度保障。各级公共、高校图书馆应结合实际建立文化志愿服务激励回馈制度和嘉许制度。应在图书借阅、教育培训、参观交流等公共、高校图书馆服务方面给予有良好服务记录的文化志愿者优惠待遇。应建立文化志愿者星级认定制度,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和服务质量,对志愿者给予相应的星级认定。应建立文化志愿者嘉许制度,褒扬和嘉奖优秀文化志愿者,授予荣誉称号。
(三)经费保障。各级公共、高校图书馆应为文化志愿服务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文化志愿服务经费主要用于文化志愿服务开展过程中涉及的场地租用、物品制作、人员培训、后勤保障、宣传推广等方面。文化志愿服务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后勤保障。各级公共、高校图书馆应根据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为文化志愿者提供适当的交通、误餐等补助,根据文化志愿服务活动具体情况为文化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宣传保障。各级公共、高校图书馆应努力扩大文化志愿服务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优秀文化志愿者、文化志愿服务团队和文化志愿服务项目的宣传报道力度,培育全社会文化志愿服务的自觉。
第十二条【附则】
(一)省内各级公共、高校图书馆可根据本工作规范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二)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公共、高校图书馆文化志愿者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别   1寸彩照
出生年月   籍  贯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毕业学校   专  业  
学校/工作单位   职  务  
通讯地址  
固定电话   手  机  
E-mail   QQ号码  
有何技能
或特长
 
 
 
志愿服务意向(可多选) □ 公共、高校、高校图书馆文化服务的宣传、推广;
□ 阅读辅导、读者管理、图书整理;
□ 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筹备、接待、讲解、宣传等工作;
□其他公益性文化服务。
志愿服务时间(可多选) □工作日  □休息时间  □不限 
志愿服务经历  
             
 
申请人签名:
 
 
2.《辽宁省公共、高校图书馆文化志愿服务登记表》
文化志愿服务队(站)名    称  
活动日期   活动地点  
活动负责人   联系方式  
服务需求方负责人   联系方式  
服务总人数/总小时数  
服务情况简介  
 
 
活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服务评价  
 
 
服务需求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